根据2011年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现将营销师(卷烟商品营销)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鉴定标准和内容
(一)按《营销师(卷烟商品营销)国家职业标准》(一、二级试行)执行。
(二)鉴定内容为岗位业绩、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综合评审四个模块。
二、鉴定组织实施
(一)国家局鉴定中心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进修学院考点实施集中鉴定,鉴定时间为5月和11月,由国家局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派遣质量督导员和高级考评员。
(二)各鉴定站具体负责鉴定对象的资格审核和报名工作。
三、申报资格和要求
(一)申报资格。
参加职业资格二级鉴定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后,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四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后,大学本科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八年以上;
4.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五年以上;
5.破格申报按照《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管理暂行办法》(国烟人[2004]551号)和《关于烟草行业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的补充意见》(国烟办综[2005]268号)执行。
(二)申报要求。
1.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1寸和2寸免冠彩色照片各2张。破格申报人员报名时,另须携带本人技术能手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参加鉴定的人员《营销师(卷烟商品营销)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申报及岗位业绩考核表》(附件)等申报材料,由所属鉴定站在集中培训开班前15天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备案。
附件:营销师(卷烟商品营销)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申报及岗位业绩考核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