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使用证据(重点) 1.证据的证明对象 证据的证明对象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有违法事实、违法主体、程序事实及证据事实四个方面: (1)违法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主要部分,应抓住其主要核心内容,即“五何”要素予以证明。“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活动、其危害后果如何, (2)违法主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违法主体是谁,二是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谁违法,谁负责”是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其中的“谁”是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绝不是说具体从事违法行为的人就一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如企业雇员以企业名义从事涉烟违法行为,应当由企业承担责任;个体户的从业人员违法,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 2.举证责任分配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根据“行政有证在先原则”的规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进行,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后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适用 (1)证据采信规则。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①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②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④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⑤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⑥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⑦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⑧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⑨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2)证据排除规则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⑦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提供的证言;⑨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听证前准备 p405 10.7 1.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主持人应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且非本案的调查人员。 2.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 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日期后,应在听证会举行7 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 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并告知其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等权利。 3、当事人要求变更听证日期的,应当允许,但只能延期一次。当事人如果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4、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主持人应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会举行前,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说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权限等。 5、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公告可以采取在报刊、公告栏刊登等方式。 6、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在听证举行之前,应调阅案卷,熟悉案情。 (十一)听证的实施 10.7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证人及鉴定人。 1.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2.由案件调查人如实陈述调查案件的过程、认定的违法事实、出示相关的证据,提出处罚建议。 3.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听证在实质上是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特别程序,因此当事人有权向听证主持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主持人应予审查并收录在案。 4.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当事人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问题,进行质证;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予以正面明确答复、解释。 5.最后陈述 (1)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2)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3)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6.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可以要求对听证记录进行补充、修改。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十二)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程序 09.10 涉烟刑事案件移送主体一般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收主体则为同级公安机关,涉嫌走私犯罪的移送相关海关执法部门查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国务院第310 号令)规定,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程序为: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 名或者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 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附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 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十三)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的其他有关问题 09.10 1.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救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 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内部监管 (一)如何计算烟叶超计划收购数量?p426 1、查看仓库保管账。比较仓库原始入库台账的入库量和微机系统的收购量, 2、检查异常收购情况,从业务系统看异常交售。 3、根据线索检查原始凭证。 4、财务检查煤炭补贴支出凭证,核实实际支出数量,倒推产量 (二)在卷烟生产计划环节,检查要点是什么? 09.6 1、检查的重点,从原辅材料耗用、财务入账凭证、效益工资发放等多个环节相互印证,了解企业真实生产、消耗、库存情况,来检查企业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有无超计划生产或瞒产。 2、检查方法 09.10 a.汇总机台原始台帐(或生产车间报表)产量,并与企业综合部门上报产量对比,看是否一致, b.核对成品库进出库台账,检查入库量和打码量是否一致,出库量和扫码量是否一致。 c.从财务、原料方面核算产量 财务看企业对车间、车间对班组机台是否按产量进行效益分配的考核,若工资和产量有关联,负责核算效益工资发放情况,根据效益工资推算产量,看是否与其他数据一致。 对原料库原始台账核对,看和生产领用是否一致,并核算产量,或者再核算辅料领用情况,核算产量, d.检查原辅料使用情况,推算企业实际产量。 检查结论:得出企业真实产量,是否存在超进度、超计划生产问题,超进度、超计划的具体数量。 (三)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常见问题定性 09.6 (1)无计划、码段生产卷烟 现象:超计划生产卷烟;超月度进度生产卷烟;超备货计划生产卷烟;库存未打码卷烟。 如果企业当年实际产量大于计划下达量,为超计划生产;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生产量未超全年计划下达量,但月度实际生产量大于了当期计划下达量,为超月度进度生产;如果企业获得了提前备货的批准文件,但实际生产量大于了批准提前备货的数量,为超备货计划生产卷烟;实地核查成品库,发现有未打码的卷烟,首先需要查证原因,原因不明的,为库存未打码卷烟。 [案例6]:某卷烟厂2006 年度生产计划为80 万箱,实际生产量为80 万箱,其中4 月 份生产计划为5 万箱,生产车间上报企业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5 万箱,而根据各机台台 账统计出的生产量为7.07 万箱,超月度进度生产2.07 万箱。属于超月度进度生产卷烟。 |